一、为了保护患者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,满足患者需求与保护患者隐私,医院根据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发[2002]193号文件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,要求复印病历时,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(以下有效身份证明所指的是:居民身份证、军官证、警官证、户口簿) 1、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提供: ① 有效身份证明; 2、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提供: ① 患者有效身份证明; ② 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; ③ 双方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 3、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应提供: ① 患者死亡证明; ② 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明; ③ 双方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 4、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应提供: ① 患者死亡证明; ② 死亡患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明; ③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; ④ 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 ⑤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 5、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应提供: ① 保险合同复印件; ② 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; ③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 6、 患者死亡的应提供: ① 保险合同复印件; ② 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; ③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 ④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7、 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应提供: ① 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; ② 有效身份证明。 二、根据泉价[2007]27号文件要求,复印病历按A4纸每张 0.3元标准收取费用。 泉州市正骨医院病案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