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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用血管理规定

时间:2008-06-13 11:39来源:泉州市正骨医院 作者:院刊编辑部 点击:

1.   目的

为了规范临床用血,确保患者安全,减少输血并发症,提倡成分输血,严格掌握输血指征,减少不必要的输血。

2.   范围

适用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血液制品。

3.   职责:

3.1  医生负责告诉患者家属输血知情权及选择权,开输血前检查单(乙肝两对半及丙肝抗体,抗-HIV抗体,梅毒血清抗体)及输血申请单,取血单等。

3.2  护士负责执行医嘱,查对血及输血过程的控制。

3.3  检验科医师(或技师):进行输血前的各项必要检查(乙肝两对半及丙肝抗体,抗-HIV抗体, 梅毒血清抗体)。联系血站取血及查对血、进行交叉配血试验。

3.4 病区输血:由学科带头人严格掌握输血指征,各种输血申请必须得到学科带头人的批准方能执行,成分输血必须达到95%以上,学科带头人是提高成分输血率,掌握本学科输血指征的第一责任人。

3.5 急诊科的抢救性输血:由急诊科学科带头人或在场的最高指挥者批准后方能执行,是提高成分输血率,掌握急诊科输血指征的第一责任人。

3.6 术中输血:由麻醉科学科带头人或手术台上的最高职称者批准方能执行,是提高成分输血率,掌握术中输血指征的第一责任人。

3.7 输血科必须严格查对输血指征,提高成分输血率,控制输血指标;并有权拒绝不符合输血指征和成分输血要求的输血申请;输血科负责人是控制输血指标第一责任人。

3.8 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、检查临床用血情况,促进全院合理用血,成分输血,控制全院性输血指标;并有权对临床用血的医务人员进行奖罚(奖罚规定见附录

4.   程序

4.1临床用血管理规定

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流程图详见附图。

4.2临床输血指征

4.2.1急性失血

a)      失血量〈20%血容量,血红蛋白(Hb)100g/L者或红细胞压积(HCT>0.30者原则上不输血,但应输注晶体液补充血容量。

b)      失血量>20%血容量,HCT<0.30Hb<100g/L者,或需大量输血(24小时内输血量超过总血容量)时可按下列方法输血:1、先输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以补充血容量,再输红细胞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。红细胞适用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贫血病人。胶体液指人造胶体溶液(右旋糖酐、羟乙基淀粉、明胶制剂)和白蛋白。2、失血量过大,仍有进行性出血,频临休克或已经发生休克的病人可输部分全血。全血适用于既需要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,又需要补充血容量的病人。而不适用于血容量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病人。临床适用全血的情况并不多见,应严格掌握输注全血的指征。

c)      血浆不应用于补充血容量。并用红细胞和血浆代替全血可使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加大,应尽量避免应用。

d)      大量输血可能造成稀释性血小板减少。临床无出血症状,不应预防性输注血小板。血小板计数<50x109/L,并有微血管出血表现,是输注浓缩血小板的指征。

e)     大量输血造成的稀释性凝血因子减少未确定前,不必常规输注新鲜冰冻血浆( FFP)。大量输血后如有微血管出血表现,凝血酶原时间(PT)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大于正常对照1.5倍,应输FFP。剂量要足(每kg体重10-15ml)。如纤维蛋白原<0.8g/L,应输冷沉淀,剂量约为每10kg体重1-1.5单位。

4.2.2急性贫血

a)      内科急性失血按外伤和手术失血的输液、输血原则处理。

b)      急性溶血和急性造血功能障碍病人一般不存在血容量减少的问题,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,应输注红细胞,多无全血输注指征。

c)      急性溶血多数有抗原体反应及补体参与。输血不当反而加重溶血。有严重缺氧症状者输红细胞,输血量不宜过大,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宜输洗涤红细胞。

d)      急性造血功能障碍或贫血病因未查明,但贫血进行性加重伴有明显贫血症状者应输红细胞。

4.2.3慢性贫血

a)    慢性贫血病人无须紧急处理,应积极寻找贫血病因,针对病因治疗,不轻易输血。

b)    慢性贫血病人的贫血是缓慢发生的,多数病人已通过代偿能够耐受Hb的减低。因此,HbHCT的减低不是决定输血的最好指标,而要以症状为主。无明显贫血症状者可暂不输血。

c)    慢性贫血病人不存在血容量不足的问题,有输血指征者只能输红细胞,无任何理由输全血。选择何种红细胞制品要根据病情决定。

d)    慢性贫血病人的输血指征:1Hb<60g/LHCT<0.18,伴有明显贫血症状者(遗传性血液病患儿在其生长发育期,输血指征可放宽);2、贫血严重,而又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者或待产孕妇。

4.2.4出血性疾病

4.2.4.1血小板输注指征

a)        血小板计数<20x109 /L伴有自发性出血者应输血小板。血小板计数<50x109 /L也可发生小量出血,一般止血措施无效也可输血小板,此情况少见。

b)        血小板功能异常(如血小板无力症、尿毒症、严重肝病、某些药物等)伴有出血者。

c)        大量输血所致的稀释性血小板减少,血小板计数<50x109/L伴伤口渗血不止者。

d)       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(ITP)病人因体内存在自身抗体,输入的血小板会很快破坏,故不轻易输血小板。有下列情况可输:1、血小板计数<20x109/L,虽无出血,但有发热和感染,或存在潜在出血部位者要输;2、血小板计数<15x109/L,为预防颅内出血可考虑给予预防性输注;3、血小板计数<5x109/L应尽快输注;4、血小板减少病人要作侵入性检查或剖腹手术,血小板应提升至50x109/L(骨髓穿刺例外)5、关键部位的手术(如脑、内眼等),血小板应提升到100x109/L

4.2.4.2新鲜冰冻血浆输注指征

a)        单个凝血因子缺乏的补充:只是适用于无相应浓缩剂的单个凝血因子缺乏的病人;

b)        口服抗凝剂(香豆类药物)过量引起的出血;

c)        严重肝病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;

d)        大量输血伴发的凝血功能障碍;

e)        抗凝血酶III(ATIII)缺乏:见于口服避孕药、肝脏病、DIC、外伤及大手术所致的获得性ATIII缺乏;

f)        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;

g)        血浆置换。

4.2.4.3冷沉淀输注指征

    冷沉淀适用于儿童及成人(轻型)甲型血友病、血管性血友病、先天性或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因子XIII缺乏症病人。

43用血知情选择权

经管医生告诉患者或家属输血的必要性、危险性与血制品的种类,并在[输血治疗同意书]签字,表示同意输血与否。

4.4 输血治疗同意书

患者或家属在[输血治疗同意书]签字表示同意输血。

4.5 输血审批

4.5.1普通输血的审批:经管医生负责开[临床输血申请单],并签字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审批并签字并由医护人员将[临床输血申请单]及患者血样(血样必须即采即送)送至输血科。输血科医师(或技师) 负责第一次查对输血指征,由输血科负责人负责第二次查对输血指征,严格把关, 并有权拒绝不符合输血指征和成分输血要求的输血申请。

4.5.2特大输血的审批:单个病人一次用血> 2000 ml,必须由分管院长审批。急诊用血事后应补办审批手续。

4.5.3急诊科的抢救性输血的审批: 特殊情况下可由行政总值班或带班领导审批。

4.6 输血前检查

检验科工作人员进行输血前检查。内容包括:

a)乙肝两对半

b) 丙肝抗体

c) -HIV

d)梅毒血清抗体

e)血常规

4.7开具取血单

医师开[取血单],注明病人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床号、住院号、血型(包括ABORhD血型)、取血量;如果是门诊急诊病人输血,应注明门诊号。

4.8收费

患者家属到收费处交用血费用或者由护士从住院费用收取。

4.9 取血:

由护士通知输血科,输血科做好准备。

4.10 查对血:

输血科在发放血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试验,交叉配血符合,方可发放血液。输血科做好交叉配血后通知医护人员取血,医生或护士与输血科共同查对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床号、住院号、血型、血制品种类取血量、血液有效期、交叉配血试验结果,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,准确无误时,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(双方确定发血时间并签名:输血科应在交叉配血单上的检验者、核对者及发血者签名,医生或护士应在交叉配血单上的取血者及输血科《交叉配血登记本》上签名)。

4.11输血过程:

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,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,血液颜色是否正常。准确无误方可输血。

输血时,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门急诊/病室、住院号、病床号、血型(包括ABORhD血型)等,确认与交叉配血报告相符,再次核对血液后,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。

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,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,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。

4.12 输血反应的处理

输血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:

a)减慢或停止输血,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;

b)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,及时检查、治疗和抢救,并查找原因,做好记录。

c)封存保留剩余血样及各种相关一次性用品送检。

4.13输血后处理

a)输血完毕,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,并返还输血科保存。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部。

b)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(交叉配血报告单)贴在病历中,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至少保存24小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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